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重庆心理学学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心理学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SYCHOLOGY ASSOCIATION,简称CQ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重庆市从事心理学研究工作者、教学管理干部及热心心理学专业工作的其他人士所组成的学术性团体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组织,是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重庆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制定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氛围中,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开阔视野,不断提高重庆市心理学的研究水平,为提高重庆市的市民心理素质,促进重庆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 号西南大学。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密结合重庆市实际,对心理学专业的原则、内容、方法、手段和目的等进行研究,探索提高重庆市市民的心理素质,增进心理学研究和应用的新经验和新途径,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心理学理论,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我国心理学在应用方面的深入化、大众化,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而服务;

(二)在市内广泛开展心理学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培养一批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心理学研究工作者;

(三)积极组织召开重庆市心理学学术会议;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心理教学和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学习,推动本市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四)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及时介绍、交流国内外有关研究的最新成果与动态;积极致力于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和世界各国有关学者的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国际性学术活动,学习兄弟省市自治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向外界宣传我市的学术成果。在会员的研究成果达到相当水平、时机成熟时积极筹办本学会的学术刊物;

(五)积极组织会员申报心理学的研究课题,做好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并向有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刊物推荐获奖成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学会内部管理,制定学会文件,规范会员行为准则,对违反学会管理规范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整顿;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重庆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团体会员);

(三)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由相关单位推荐或2个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参加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团体会员,5000/单位/年;

(二)副理事长团体会员,3000/单位/年;

(三)常务理事团体会员,2000/单位/年;

(四)理事团体会员,1000/单位/年;

(五)一般团体会员,500/单位/年

(六)个人会员,100//年。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给予警告;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3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会注册会员;

(二)热心本学会工作;

(三)在心理学领域有一定成就。

(四)有学会理事推荐。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月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的;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4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