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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指南

重庆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重庆心理学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SYCHOLOGY ASSOCIATION,简称CQPA)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由重庆市从事心理学研究工作者、教学管理干部及热心心理学专业工作的其他人士所组成的学术性团体组织,是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组织,是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重庆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制定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在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氛围中,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开阔视野,不断提高重庆市心理学的研究水平,为提高重庆市的市民心理素质,促进重庆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 号西南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紧密结合重庆市实际,对心理学专业的原则、内容、方法、手段和目的等进行研究,探索提高重庆市市民的心理素质,增进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的新经验和新途径,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心理学理论,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我国心理学在应用方面的深入化、大众化,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而服务。
(二) 在市内广泛开展心理学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举办各种类型的师资培训班和研讨班,培养一批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心理学研究工作者。
(三) 积极组织召开重庆市心理学学术会议;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心理教学和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学习,推动本市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四) 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及时介绍、交流国内外有关研究的最终新成果与动态;积极致力于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和世界各国有关学者的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及国际性学术活动,学习兄弟省市自治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向外界宣传我市的学术成果。在会员的研究成果达到相当水平、时机成熟时积极筹办本学会的学术刊物。
(五) 积极组织会员申报有关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研究课题,做好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并向有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刊物推荐获奖成果。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学会内部管理,制定学会文件,规范会员行为准则,对违反学会管理规范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整顿;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重庆心理学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 重庆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团体会员);
(四) 在心理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点击下载入会申请书及入会说明)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 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 参加学会的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学会收取会费的标准为100元/每人·届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必须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5月